文件材料收集制度
1.機關文書或業(yè)務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形成的歸檔文件材料,交本部門兼職檔案員保管。
2.應當依據制定的《檔案分類方案、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》所劃定的歸檔范圍,做好各類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。
3.文件材料形成時,應當采用耐久、可靠、滿足長期保存需求的記錄載體和記錄方式。
4.歸檔文件材料應當真實、準確、系統(tǒng),文件材料組件齊全、內容完整。
5.歸檔的文件材料應為原件,復印件需要加蓋公章。
6.電子文件應當連同元數據一并收集,收集的元數據應當符合相關規(guī)定。
檔案整理制度
1.機關文書或業(yè)務部門應當及時整理應歸檔的文件材料。
2.應當依據制定的《檔案分類方案、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》,做好各類文件材料的分類和鑒定工作。
3.檔案整理應當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規(guī)律,保持文件材料之間的有機聯(lián)系,區(qū)分不同價值,便于保管和利用。
4.文書、照片、錄音、錄像、實物檔案一般以件等為單位進行整理;科技、人事、會計檔案一般以卷為單位進行整理;其他門類檔案根據需要以卷或件為單位進行整理。整理方法分別按照相應要求執(zhí)行。
5.檔案整理時應當逐卷或逐件編制檔號。檔號應當指代單一,體現檔案來源、檔案門類、整理分類體系和排列順序等檔案基本屬性。
6.檔案整理時應當編制檢索工具,滿足手工檢索和計算機檢索需要。
檔案歸檔移交制度
1.機關檔案經文書或業(yè)務部門整理完畢后,應當在第二年6月底前向機關檔案部門歸檔;采用辦公自動化或其他業(yè)務系統(tǒng)的,應當隨辦隨歸。歸檔時間有特殊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2.應當按照同級檔案館接收計劃和要求定期移交檔案,同時移交紙質檔案數字化副本、檢索工具以及編研成果等。
3.歸檔時,應根據歸檔目錄編制檔案交接文據一式二份,交接雙方須在交接文據上簽名分別保存,并當場清點核對所移交檔案。
4.歸檔文件材料應當為原件。電子文件需要轉換為紙質文件歸檔的,若電子文件已經具備電子簽名、電子印章,且電子印章按照規(guī)定轉換為印章圖形的,紙質文件不需再行實體簽名、實體蓋章。
5.檔案移交同級檔案館前,做好移交檔案的密級變更或解除工作,同時提出劃控與開放意見。
6.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將應歸檔文件材料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。
檔案保管制度
1.檔案庫房應獨立設置,與辦公、整理、閱覽用房分開。
2.檔案庫房由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,非檔案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檔案庫房。
3.檔案出入庫和檔案工作人員出入庫要做好登記記錄。
4.檔案庫房內的檔案柜要統(tǒng)一編號,根據檔案的分類和載體的不同要求對檔案進行存儲和保管。
5.檔案庫房應做好防火、防盜、防紫外線、防有害生物、防水、防潮、防塵、防高溫、防污染等安全措施,定期檢查,保證安全可靠。
6.檔案庫房內嚴禁吸煙,不得設置其他用房和明火設施,不得存放與檔案保管、保護無關的物品。
7.應當監(jiān)測和記錄庫房溫濕度,根據需要采取措施調節(jié);定期檢查維護檔案庫房設施設備,確保正常運轉;定期清掃除塵,保持庫房清潔;定期采取措施,防治鼠蟲霉等。
8.應當定期對檔案數量清點、對保管狀況檢查,定期檢查電子檔案的保管情況和讀取狀況,發(fā)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。
9.應當及時對受損、易損檔案進行修復、復制或作其他技術處理。
檔案鑒定銷毀制度
1.應當建立由單位負責人、辦公室負責人、檔案部門負責人、相關業(yè)務部門負責人、檔案部門經辦人、相關業(yè)務部門經辦人組成的鑒定小組,嚴格進行檔案鑒定,形成鑒定工作報告。對仍需繼續(xù)保存的檔案,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標注;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,按規(guī)定予以銷毀。
2.凡需銷毀的檔案必須編制檔案銷毀清冊,列明擬銷毀檔案的檔號、文號、責任者、題名、形成時間、應保管期限、已保管時間和銷毀時間等內容,按檔案工作協(xié)調機制報請審核批準。
3.相關負責人、經辦人在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。
4.機關檔案部門組織檔案銷毀工作,并與相關業(yè)務部門共同派員監(jiān)銷。
5.監(jiān)銷人在檔案銷毀前,按照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;在檔案銷毀后,在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。
6.檔案銷毀應當在指定場所進行。
7.涉密檔案的銷毀應當符合《國家秘密載體銷毀管理規(guī)定》。
檔案保密制度
1.檔案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學習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》及有關保密管理規(guī)定,對涉密檔案管理按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2.不得擅自提供、抄錄、復制、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。
3.不得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。
4.不得篡改、損毀、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。
5.檔案管理和利用過程中,不得在公共場所、家庭、信件、電話、網絡中談論、書寫帶有密級和不宜公開的檔案內容。
6.檔案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或退休的,必須將檔案、資料交接清楚,做好交接手續(xù)。涉密檔案工作人員的調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(guī)執(zhí)行。
7.機關應當統(tǒng)籌開展傳統(tǒng)載體檔案數字化、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,采取有效措施嚴防信息篡改、丟失、外泄。
8.如發(fā)生檔案丟失或泄密情況,必須及時上報,立即追查,并采取補救措施,嚴肅處理相關責任者。
檔案利用制度
1.單位和個人持有效合法身份證明、介紹信,經審核批準后可以利用室藏檔案。
2.檔案利用時須履行登記手續(xù),填寫《檔案利用登記簿》。
3.凡經批準查閱利用的檔案,只能在本單位查閱利用場所閱覽。
4.利用者不得擅自復制、抄錄檔案,如有需要,填寫申請單,經檔案工作人員同意后予以復制、抄錄并加蓋公章。
5.室藏檔案原則上不予外借,特殊情況確需外借時,需經主要領導簽字同意。
6.利用者不得將檔案原件拆疊、卷曲、圈點、劃杠、批注、污損,不得篡改、損毀、偽造檔案。
7.利用者未經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布檔案。利用者如需以展覽、出版等形式公布檔案,需提出書面申請,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公布。
檔案統(tǒng)計制度
1.應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統(tǒng)計工作,負責單位的檔案基本概況統(tǒng)計工作,做好各類報表填報工作。
2.建立健全檔案統(tǒng)計臺賬,對檔案的接收、整理、鑒定、保管、移交、數字化數量和狀況,以及檔案的構成、利用、機構和人員等情況進行統(tǒng)計。
3.按時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檔案事業(yè)統(tǒng)計年報。
4.各類報表應當按照時間要求準確填報,所報數據不得弄虛作假。
5.對統(tǒng)計的數據和報表的各項指標進行綜合分析、調查研究,及時掌握檔案和檔案工作情況,進一步提高檔案工作的管理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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